成人大专
2016初级职称经济法考前串讲归纳总结
第一章 总 论
【温馨提示】
1.即将于2016年5月全面执行的营改增政策,对现阶段考试无任何影响,营业税仍是考试的命题重点,营改增的范围仍以教材内容为准。
2.临近考试又到了谣言、骗子满地滚的时候,请大家相信老师,相信自己,勿信谣言!那些说自己能提供考题,能改分的,他真要有那个本事,早就进监狱了。
3.人生难得几回搏,初级职称的内容虽多但考题真的不难,努力一回,让自己的人生不留遗憾!
第一章 总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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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单、多、判”考核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考点透析】
表一、法律关系 |
||
主体(双) |
自然人 |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
法人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
|
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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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权利 |
|
义务 |
积极、消极 |
|
客体 |
物 |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 |
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
|
行为 |
特指行为的结果 |
表二、行为能力 |
||
民事行为能力 |
年龄 |
精神状态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10周岁(<10)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X<18)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年满18周岁(≥18) |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
|
|
【注意】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
表三、法律事实 |
|||
分类 |
内容 |
标准 |
|
事件 |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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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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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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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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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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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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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法的形式 |
||||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名称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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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宪 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 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1+3) |
××地方××条例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地方××办法 |
|
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
提示 |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
表五、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
|||
矛盾双方 |
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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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
新法优于旧法 |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
法律 |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行政法规 |
|
国务院 |
|
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 |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地方性法规、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 |
制定机关 |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
国务院 |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
副:国务院 |
表六、法的分类 |
||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
公法和私法 |
表七、经济仲裁 |
||
适用范围 |
适用 |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
不适用《仲裁法》 |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
不能仲裁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 |
|
原则 |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
|
仲裁委员会 |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
|
仲裁协议 |
形式 |
必须书面! |
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
效力 |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
|
仲裁裁决 |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
表八、民事诉讼 |
||||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
审判制度 |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
|||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 |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
||
地域管辖 |
普通管辖 |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
||
特殊管辖 |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
|||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 |
|||
协议管辖 |
合同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
共同管辖 |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
|||
诉讼时效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2年 |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 |
|||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
||||
中止 |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
|||
中断 |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
|||
调解 |
一般 |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能调解 |
||
特殊 |
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注意与“离婚案件”区别) |
|||
判决 |
一审 |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
||
二审 |
终审判决 |
|||
强制执行 |
判决 |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
第一审法院 |
|
调解书 |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
||
表九、行政复议 |
|||
复议范围 |
复议事项 |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
排除事项 |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
||
复议程序 |
申请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口头”申请均可 |
|
复议机关 |
一个爹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
|
俩爹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
||
没爹 |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 |
||
【注意1】适当关注本部分2016新增内容,尤其是“派出机关” |
|||
复议决定 |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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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行政诉讼 |
||||
诉讼范围 |
受理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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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 |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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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 |
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
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
地域管辖 |
一般情况 |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
||
特殊情况 |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
|||
诉讼程序 |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补偿、赔偿、自由裁量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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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时间 |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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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 |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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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一、法律责任 |
||||
民事责任 |
|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刑事责任 |
主刑 |
种类 |
期限 |
数罪并罚 |
管制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最高3年 |
||
拘役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最高1年 |
||
有期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
||
无期 |
|
|||
死刑 |
不是罪大恶极可以缓期2年执行 |
|||
【注意】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定: |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在以往年度的考核中各类题型均有涉及,但考核点相对固定,且比较基础。对本章所涉及的时间及数字性规定必须在考前予以消化,同时不定项选择题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结合命题。
【考点透析】洛阳东方财贸学校www.lydfcx.com 电话64900082 15194413157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
||
订立主体 |
劳动者 |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
用人单位 |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
|
建立关系 |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
|
签订合同 |
形式 |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
订立时间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
不签的后果 |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
|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
||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
||
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
||
非全日制用工 |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可与多家订立但后订立不能影响先订立 |
|
无效合同 |
法定情形 |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
后果 |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 |
表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
|||||
包括:甲乙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社保等 |
|||||
无固定期限合同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
||||
工作时间(h) |
标准工时制 |
8h/40h(日/周) |
【注意】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
||
不定时工作制 |
≤8h≤40h(日/周)每周至少休息1天 |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总和计算,但平均工时同标准工时制 |
||||
带薪年休假 |
【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 |
||||
满1年不满10年 |
5天 |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 |
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 |
||
满10年不满20年 |
10天 |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 |
|||
满20年 |
15天 |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 |
|||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
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
部分人放假节日 |
有工资无加班费 |
|||
平时加班 |
≥150% |
||||
周末加班 |
≥200%(或调休) |
||||
法定休假日加班 |
≥300% |
||||
罚则 |
责令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
||||
扣工资 |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
表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
|||
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 |
【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
不满3个月 |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
不得超过1个月 |
||
1年以上,不满3年 |
不得超过2个月 |
||
3年以上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6个月 |
||
无固定期限 |
|||
服务期 |
单位出钱提供“专项培训”数额较大 |
||
服务期长合同顺延 |
|||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
|||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
|||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
|||
保密协议及 |
对象 |
高管、高技和其他负保密义务人员,非所有劳动者 |
|
订立 |
约定补偿金 |
有效 |
|
未约定补偿金 |
无效 |
||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 |
超过部分无效 |
||
履行 |
单位主张解除,劳动者可要求“额外3个月”补偿金 |
解除 |
|
单位原因不支付补偿金时间“不满3个月”,劳动者可要求支付,此时不可以要求解除约定 |
有效 |
||
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同时可以要求解除约定 |
解除 |
||
劳动者不履行,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还可要求继续履行 |
有效 |
||
【注意】用人单位仅可在“服务期”及“竞业限制”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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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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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
劳动者 |
提前通知解除 |
谁也没错“试用期”3天,非试用期30天书面 |
|
随时通知解除 |
单位错误在先,但不严重(补偿) |
|||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
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补偿) |
|||
单位 |
提前通知解除 |
谁也没错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
||
随时通知解除 |
“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 |
|||
经济性裁员 |
单位经济原因(补偿) |
|||
终止 |
合同期满、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 |
|||
排除事项 |
常识 |
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产、哺乳期 |
||
记忆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
|||
补偿金 |
法定情形 |
【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 |
||
年限 |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
|||
基数 |
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
|||
【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才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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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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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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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
订立主体 |
工会(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与企业 |
订立程序 |
(1)企、职会: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各≥3人,各1名首席代表 |
|
生效要件 |
报劳动行政部门,自其“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
|
争议解决 |
由“工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
劳务派遣 |
派遣(用人、输出)单位 |
(1)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
用工(输入)单位 |
(1)派遣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 ≤10% |
|
劳动者 |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
【注意1】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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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劳动仲裁 |
||
基本规定 |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
|
劳动仲裁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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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 |
当事人 |
(1)劳务派遣;(2)承包;(3)单位驾鹤西游 |
当事人代表 |
劳动者 “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 |
|
代理人 |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
|
第三人 |
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
|
管辖权 |
地域管辖权 |
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
两方两地申请 |
由“合同履行地”管辖 |
|
一方先后申请 |
“受理在先”原则 |
|
【注意1】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 |
||
申请 |
时效 |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
方式 |
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 |
|
开庭 |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
|
裁决 |
终局裁决 |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
生效 |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
表七、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
|
订立合同 |
不订立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超过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
履行合同 |
单位不按期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 “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
解除或终止合同 |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 |
|
【区分】“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支付补偿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表八、基本养老保险 |
||||
类型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
||||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 |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农村户籍居民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 |
|||
组成 |
单位缴费部分 |
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
个人缴费部分 |
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也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
|||
政府补贴部分 |
|
|||
缴费 |
单位缴费 |
20%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
|
个人缴费 |
8% |
|||
灵活就业人员 |
20%,其中的8%计入个人账户 |
|||
享受条件 |
年龄条件 |
一般情况 |
男 |
60 |
女 |
50 |
|||
女干部 |
55 |
|||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
男 |
55 |
||
女 |
45 |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男 |
50 |
||
女 |
45 |
|||
缴费年限 |
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够的三条路:交、转、退 |
|||
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金 |
按月支付 |
||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
领取前提: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
|||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
||||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只能选择领取其一 |
||||
病残津贴 |
领取前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表九、基本医疗保险 |
|||
类型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注意】包括公务员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
缴费 |
单位缴费 |
6% |
单位缴费的30%转入个人账户 |
个人缴费 |
2% |
||
享受条件 |
定点、定围(急诊、抢救除外) |
||
支付标准 |
支付区间 |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
|
支付比例 |
90% |
||
【注意】自付费部分由四块组成:(1)起付线以下的部分;(2)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3)封顶线以上的部分;(4)非“定点”,“定围”部分 |
|||
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由第三人负担的;(3)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
||
医疗期 |
【记忆口诀】躲得过初一躲不过“15”;不管三七“21” |
||
累计计算期 |
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 |
医疗期×2 |
|
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 |
医疗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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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一定看清题目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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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待遇 |
(1)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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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工伤保险 |
||
缴费 |
由“单位”缴纳(同生育保险) |
|
工伤认定 |
应当认定 |
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
视同工伤 |
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
|
不认定 |
自找 |
|
工伤保险待遇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1)工资待遇“不变”;(2)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3)期间“12+12”;(4)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伤残待遇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有) |
|
工亡待遇 |
(1)丧葬补助(6个月工资) |
|
劳动合同的解除 |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单位支付费用 |
评定伤残等级前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评定伤残等级后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表十一、失业保险 |
||
缴费 |
单位:2% |
个人:1% |
享受条件 |
已缴保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必须同时满足) |
|
领取 |
缴费年限:1年起5年分 |
领取期限:12、18、24个月(没有15和21) |
标准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 |
|
停止领取 |
就业、当兵、移民、退休、无求职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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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生育保险 |
||
缴费 |
由“单位缴纳”比例不超过1%;(工伤保险也仅由单位缴纳) |
|
待遇 |
职工 |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职工“未就业”配偶 |
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无生育津贴) |
|
生育津贴 |
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非本人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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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为元老级考试命题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有考核,同学们在关注历年常规考点的同时还需注意2016年银行卡和票据法部分的新增内容,网络支付多是皮毛了解即可。
【考点透析】支付结算概述洛阳东方财贸学校 免费试听www.lydfcx.com 电话64900082 15194413157
【考情分析】熟悉。中频考点,各种题型都考过,但分值不高。要求熟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包括的内容;伪造和变造的区别;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写法。
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
|
出票日期 |
(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 |
签章 |
(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
更改 |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
伪造与变造 |
“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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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银行结算账户 |
||||
开立 |
核准制 |
(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 |
||
生效日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
|||
变更 |
开户单位“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 |
|||
撤销 |
法定情形:(1)开户单位驾鹤西游;(2)迁址+变更开户银行 |
|||
基本户 |
使用范围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
||
开户资格 |
(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
|||
一般户 |
使用范围 |
(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
||
专用户 |
使用规定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
使用规定 |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
||
临时户 |
证明文件 |
除“设立临时机构”、“境外在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武警临时任务”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
使用规定 |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
【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
||||
罚则 |
非经营性 |
任何违规 |
1000元 |
|
经营性 |
变更违规 |
1000元 |
||
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开立、撤销违规 |
1万以上3万以下 |
|||
使用违规 |
5000以上3万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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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银行卡 |
||||
分类 |
是否可以透支 |
信用卡 |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
贷记卡 |
准贷记卡 |
||||
借记卡 |
按功能 |
转账卡 |
||
专用卡 |
||||
储值卡 |
||||
币种 |
人民币卡 |
|
||
外币卡 |
美国运通、维萨、大来、万事达 |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卡 |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和个人卡 |
|||
联名(认同卡)卡 |
||||
申领 |
单位卡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
个人卡 |
年满“18周岁”,申请表签名,身份证复印件 |
|||
注销 |
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清户 |
|||
挂失 |
发卡行+代办行 |
|||
追偿 |
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法院 |
|||
贷记卡 |
(1)先消费后还款 |
|||
准贷记卡 |
(1)开卡先缴“备用金”,不足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
|||
单位人民币卡 |
(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
|||
清算市场 |
(1)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 |
|||
收单 |
管理 |
(1)特约商户管理:“实名制”+“本地化” |
||
收费 |
奢侈行业 |
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 |
1.25% |
|
一般行业 |
百货、培训、中介、旅行社、景区门票 |
0.78% |
||
民生行业 |
超市、仓储卖场、水电煤气、加油、交通 |
0.38% |
||
公益事业 |
医院、学校 |
成本 |
||
封顶 |
房地产、汽车 |
80 |
||
批发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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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预付卡 |
||
|
记名卡 |
不记名卡 |
区分标准 |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单张限额 |
5000元 |
1000元 |
挂失 |
可挂失 |
不可挂失 |
赎回 |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
不可赎回 |
有效期 |
无 |
不得低于3年 |
提供身份证 |
需要 |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
× |
× |
转账购买 |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
|
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
||
转账充值 |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
|
使用规定 |
特约商户中使用 |
|
资金管理 |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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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结算方式 |
|||
汇兑 |
单位、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
||
汇款回单 |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
||
收账通知 |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
撤汇 |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
||
退汇 |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
||
托收承付 |
适用范围 |
主体限制 |
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内容限制 |
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不得办理 |
||
金额限制 |
每笔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1000元) |
||
使用规定 |
托收 |
“必须”合同中 “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
|
承付 |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
||
停办托收 |
收款人 |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
|
付款人 |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
国内信用证 |
特点 |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
|
适用范围 |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程序 |
(1)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
||
委托收款 |
单位、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
表六、网上支付 |
|||
网上银行 |
分类 |
按服务对象 |
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
按经营组织 |
分支型网上银行、纯网上银行 |
||
按业务种类 |
零售银行、批发银行 |
||
功能 |
企业网上银行 |
B2B网上支付 |
|
个人网上银行 |
B2C网上支付 |
||
第三方支付 |
特点 |
方便快捷、安全可靠、开放创新 |
|
种类 |
线上 |
互联网在线支付、 移动支付中的远程支付 |
|
线下 |
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电视支付 |
||
行业分类 |
金融型 |
银联商务、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 |
|
互联网型 |
支付宝、财付通 |
||
品牌 |
交易规模前三位: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 |
【知识点】第七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考情分析】掌握。难点内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熟悉:正确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追索。
【重要考点】
表七、票据的一般规定 |
|||
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
【注意1】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
|||
票据权利 |
付款请求权 |
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
|
追索权 |
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
||
取得票据权利 |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
||
失票救济 |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
||
权利的时效 |
(1)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
抗辩 |
对物 |
关键词“任何”:如存在背书不连续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 |
|
对人 |
关键词“特定”:如只能针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而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
票据行为 |
出票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
签章 |
(1)出票人签章不合规定,票据无效 |
||
背书 |
种类 |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
||
粘单 |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背书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
背书连续 |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形式上) |
||
附条件 |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
||
部分背书 |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
限制背书 |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
||
期后背书 |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
||
【注意】“条件、部分、限制、期后”,统称不得进行的背书 |
|||
承兑 |
适用范围 |
商业汇票 |
|
提示承兑 |
(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
||
受理 |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
||
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
保证 |
记载事项 |
(1)未记载保证人住所:3选1 |
|
保证责任 |
(1)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法律责任 |
||
附条件 |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
保证效力 |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
追索 |
被追索人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
追索内容 |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
表八、汇票、本票与支票 |
||||
银行汇票 |
出票 |
申请人、收款人一方为单位,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 |
||||
实际结算金额 |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
提示付款 |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交“汇票+解讫通知”两联 |
|||
商业汇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 |
||
付款 |
付款期限 |
纸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
贴现 |
区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
|||
分类 |
买断式、回购式 |
|||
签章 |
贴出时 |
贴出人签章 |
||
赎回时 |
原贴入人签章 |
|||
计算 |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
|||
其他 |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
本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六项:无付款人名称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
支票 |
使用 |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六项:无收款人名称 |
|||
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
||||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1”;出票地“3选1” |
||||
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
罚则:空头支票、签章不符,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
防伪 |
图案 |
现金支票“梅”;汇票“兰”;转账支票“竹”;本票“菊” |
||
措施 |
“安全线”是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的防伪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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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习题
|
||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 |
||
|
『正确答案』A |
|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一般存款账户表述正确的是( )。 |
|
|
『正确答案』C |
【考题·多选题】(2015年)王某到发卡机构一次性购买6万元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办理该业务正确的有( )。 |
|
|
『正确答案』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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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多选题】(2014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
|
『正确答案』BCD |
【考题·不定项选择题】(2015年)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乙公司于2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付款人的是( )。 |
|
|
『正确答案』A |
2.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 |
|
|
『正确答案』BD |
3.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
『正确答案』CD |
4.丙公司对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是( )。 |
|
|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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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为税法篇考试命题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有考核,但好在变化内容不多,主要是消费税税目的调整。
增值税其重量逐年增加必须重点攻坚;
消费税重点关注今年的新变化及与增值税、关税等的结合命题;
营业税虽“死期已定”,但对现阶段考试无任何影响,今年仍会考核。
【考点透析】
表一、增值税纳税人 |
|
分类 |
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 |
生产型≤50万 |
一般纳税人 |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
||||
一般范围 |
销售及进口货物 |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
||
提供应税劳务 |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提供应税服务 |
运输 |
包括“铁路运输”在内全部“叛变” |
||
邮政 |
除“邮政储蓄”外全部“叛变” |
|||
电信 |
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
|||
【注意1】“程租”、“期租”、“湿租”属交通运输业;“光租”、“干租”属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税目 |
||||
视同销售 |
(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 |
增值税混合销售 |
缴增值税 |
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劳务 |
营业税混合销售 |
缴营业税 |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
||
特殊的混合销售 |
分别纳税 |
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
||
兼营 |
“多元化”经营 |
不同税种兼营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税务局“核定” |
商场经营美食城 |
不同税目兼营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
销售煤炭(工+民) |
||
兼营减免税项目 |
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
文化公司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
||
特殊规定 |
货物期货 |
有形动产 |
缴纳增值税 |
|
银行销售金银 |
兼营 |
销售金银缴纳增值税 |
||
死当销售、寄售代销 |
有形动产 |
缴纳增值税 |
||
缝纫 |
提供加工劳务 |
缴纳增值税 |
||
建筑企业使用附设工厂“自产”货物 |
特殊的混合销售 |
缴纳增值税 |
||
电力过网费 |
有形动产 |
缴纳增值税 |
||
餐厅外卖 |
有形动产 |
缴纳增值税 |
||
矿产资源开采、洗选等劳务 |
加工劳务 |
缴纳增值税 |
||
资产重组 |
既不缴纳增值也不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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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
|
不属于价外费用项目 |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
||
价税分离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
||
组成计税价格 |
视同销售 |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
|
进口 |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适用税率 |
||
特殊 |
包装物押金 |
白酒、啤酒确认时点不同 |
|
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
区分折扣发生的时点 |
||
以旧换新 |
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
||
以物易物 |
双方都作购销处理 |
||
进项税额 |
准予抵扣 |
凭票抵扣 |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计算抵扣 |
购进免税农产品,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
||
不得抵扣 |
(1)“外购”货物用于内部消费;(2)管理不善+依法被强令没收或自行销毁货物造成的“非正常损失”;(3)上述项目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4)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5)按简易办法征收;(6)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7)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
||
进项转出 |
(1)知道税额直接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转出比例 |
||
认证 |
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
||
留抵税额 |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
表四、增值税免税政策 |
|
法定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
营改增 |
个人转让著作权;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
小微企业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按季纳税)≤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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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增值税征收管理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直接收款 |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预收款 |
货物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
有形动产租赁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
||
视同销售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
先开发票 |
开具发票的当天 |
||
纳税地点 |
固定业户 |
机构所在地;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外出经营看是否开具“外管证” |
|
非固定业户 |
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
||
进口 |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
纳税期限 |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按次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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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消费税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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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生产销售 |
“销售时”纳税 |
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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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 |
委托方为纳税人 |
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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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准予抵扣;若用于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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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
|
零售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于“零售”环节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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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 |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
表七、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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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新税目共15个,新增涂料和电池:以屌丝逆袭故事为主线记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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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
不包括:“调味料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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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
不包括:“护肤、护发品”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装(妆)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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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焰火 |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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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
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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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不包括: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 克/升的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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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 |
不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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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酒精”、“汽车轮胎”、“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再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子目取消,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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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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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 |
黄酒、啤酒、成品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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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征 |
卷烟、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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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从高适用税率” |
表八、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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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定率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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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 |
【注意】不要让题目中的价款迷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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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征 |
【注意】看到卷烟和白酒,不要忘记计算从量定额部分的消费税;同时注意单位换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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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 |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数量征税 |
“换、抵、投” |
按最高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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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 |
【注意】白酒和啤酒的不同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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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 |
自产自用及进口的组价与增值税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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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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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税款的扣除 |
扣除条件 |
(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扣除范围 |
(1)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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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定项选择题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 |
表九、营业税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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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范围 |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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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部分服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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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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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水利工程水费 |
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 |
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
林木管护劳务 |
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属于“混合销售” |
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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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
征收营业税 |
||
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 |
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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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
随汽车销售提供,属于“混合销售” |
征收增值税 |
|
单独提供 |
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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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 |
征收营业税 |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 |
按平销返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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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筑类劳务 |
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淸理劳务;矿井、巷道构筑劳务 |
征收营业税 |
|
【注意】区分矿山建筑类劳务和矿产资源加工类劳务 |
|||
资产重组 |
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
不征收营业税 |
表十、营业税税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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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
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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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 |
自用 |
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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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新建) |
(1)销售不动产;(2)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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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使用一段时间后) |
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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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
服务业——租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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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共担风险) |
不征税 |
|||
投资(固定收益) |
服务业——租赁业 |
|||
金融业 |
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 |
金融保险业 |
||
(1)货物期货 |
不征营业税 |
|||
保险业 |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 |
不征营业税 |
||
文化体育业 |
经营游览场所 |
文化体育业 |
||
“出租”文化场所 |
服务业——租赁业 |
|||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 |
服务业——租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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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
娱乐业 |
||
服务业 |
代理 |
餐饮中介 |
服务业——代理业 |
|
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 |
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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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纪 |
金融保险业 |
|||
旅游 |
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 |
服务业——旅游业 |
||
租赁 |
“转租” |
服务业——租赁业 |
||
“酒店产权式经营” |
服务业——租赁业 |
|||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 |
服务业——租赁业 |
|||
出租文化场所 |
服务业——租赁业 |
|||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 |
服务业——租赁业 |
|||
土地租赁 |
服务业——租赁业 |
|||
动产租赁 |
增值税 |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转让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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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 |
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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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共担风险);转让股权 |
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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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在建项目 |
未进入施工阶段 |
转让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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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施工阶段 |
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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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 |
服务业——租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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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
投资(共担风险);转让股权 |
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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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转让企业产权 |
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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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一、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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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不得扣减有关成本、费用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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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税的预收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
||||
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
||||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
||||
发生退款的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应当退还或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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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发票可抵扣税款(专、普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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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计税 |
建筑业 |
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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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 |
金融商品转让、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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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
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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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代理业 |
餐饮中介、彩票代售、外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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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 |
无论提供境内旅游还是境外旅游均为余额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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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 |
无论来源为“购置”还是“抵债”所得均余额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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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二手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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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售房 |
不足2年 |
全额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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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 |
普通住房 |
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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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房 |
余额计税 |
表十二、减免税及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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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 |
【口诀】一老和一小,婚姻和死亡;科教文卫体,掐头又去尾;残疾、农业总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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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一般情况 |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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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 |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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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新建)销售 |
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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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提供“建筑业”劳务 |
应税劳务发生地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 |
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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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机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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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按次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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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1】(2015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洗衣机。2014年3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27200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750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500元。
(3)销售A型洗衣机1000台,含增值税销售单价3510元/台;另收取优质费526500元、包装物租金175500元。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型洗衣机50台,旧洗衣机作价117元/台。
(5)向优秀职工发放A型洗衣机10台,生产成本2106元/台。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上期留抵增值税额59000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公司下列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准予抵扣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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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BCD |
(2)甲公司当月销售A型洗衣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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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
(3)甲公司当月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型洗衣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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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
(4)甲公司当月向优秀职工发放A型洗衣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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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
【典型例题2】某化妆品企业2015年3月受托为某商场加工一批化妆品,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3万元,商场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50万元。已知该化妆品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化妆品企业应代收代繳的消费税。 |
|
|
『答案解析』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过程: |
【典型例题3】(2015年)位于县城的甲企业委托位于市区的乙企业加工一批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2万元,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乙企业没有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位于市区的,城建税税率为7%,位于县城的,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则下列关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正确的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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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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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4】(2014年·考生回忆)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业务。2013年3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货价210万元,运抵我过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11万元、运输费20万元、保险费4万元。
(2)接受乙公司委托加工一批口红,不含增值税加工费35万元,乙公司提供原材料成本84万元,该批口红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3)销售香水,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702万元,另收取包装费5.85万元。
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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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D |
(2)甲公司进口香水精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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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
(3)甲公司受托加工口红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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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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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公司销售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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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
【典型例题5】(2015年)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2014年7月有关业务如下:
(1)销售一辆定制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34000,另收取手续费35100元。
(2)将2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企业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4万元/辆。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给4S店一批小汽车,5日签订合同,10日收到预售款,15日发出小汽车,20日开具发票。
(4)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500辆,其中480辆用于销售、10辆用于广告、8辆用于企业管理部门、2辆用于赞助。
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企业销售定制小汽车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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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
(2)甲企业以小汽车投资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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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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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小汽车,则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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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
(4)下列行为应缴消费税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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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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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内容较多,难度较大,同学们务必将老师提示的重要考点熟练掌握,对教材中难度较大的内容可适当予以取舍。
本章同样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且两大所得税可能性各占50%,学习中勿有所偏向。
【考点透析】洛阳东方财贸学校 免费试听www.lydfcx.com 电话64900082 15194413157
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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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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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 |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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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未设立机构场所 |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
表二、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 |
||
销售货物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
提供劳务 |
劳务发生地 |
|
转让财产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所在地 |
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
表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
||
基本税率 |
25%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20%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优惠税率 |
10% |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
15% |
高新技术企业 |
|
20% |
小型微利企业 |
表四、应纳税所得额 |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
收入 |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
税前扣除项目 |
成本 |
|
||||||
费用 |
三项经费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注意1】分别计算,分别扣除 |
||||||||
保险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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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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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
利息 |
非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借款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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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与非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内部员工”、“自然人”借款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
非金融企业与关联方借款 |
不超过债资比2:1部分准予扣除 |
|||||||
金融企业与关联方借款 |
不超过债资比5:1部分准予扣除 |
|||||||
【注意1】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
||||||||
捐赠 |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 |
|||||||
【提示1】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
||||||||
手续费及佣金 |
保险企业 |
财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5% |
||||||
金融代理 |
据实扣除 |
|||||||
其他企业 |
合同金额×5% |
|||||||
【提示】适当关注本部分的其他内容,如除委托个人代理外,现金支付的代理费不得扣除 |
||||||||
其他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租赁费、劳动保护费、资产损失、汇兑损失、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
|||||||
税金 |
【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也不得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
|||||||
损失 |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等 |
|||||||
不得扣除的项目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
资产类不得扣除项目 |
固定资产 |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注意】上述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1)、(5)与会计准则不同,请区别对待 |
|||||
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 |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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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工具、家具 |
5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 |
|||||||
电子设备+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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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 |
延续弥补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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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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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确定境外税前所得额 |
(1)题目直接给出税前所得 |
计算抵免限额 |
境外税前所得额×25% |
|
分国不分项 |
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单独计算不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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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税原则 |
多不退但少要补 |
|
【注意】考试中请将境内外所得分开计算! |
表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
免征 |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
|
减半征收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
|
三免三减半 |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
|
小微企业 |
15.1.1至17.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以下 |
|
应纳税所得额按50%计算 |
||
执行优惠税率 |
(1)部分非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3)西部鼓励类项目企业;(4)小型微利企业 |
|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加计扣除50% |
残疾人工资 |
加计扣除100% |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加速折旧 |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
缩短折旧年限(≥60%) |
(1)14.1.1后购进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
减计收入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
应纳税额抵免 |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 |
表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
纳税申报 |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
|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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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小结】
项目 |
第一步(实际额) |
第二步(标准额) |
第三步(比较) |
工资薪金 |
合理支出(办社会人员工资走福利费) |
已知条件 |
|
职工福利费 |
支出(构成) |
工资总额×14% |
|
工会经费 |
拨缴 |
工资总额×2% |
|
职工教育经费 |
支出 |
工资总额×2.5% |
|
利息费用 |
费用化支出 |
视资金提供方分情况而定 |
|
业务招待费 |
支出 |
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5‰取小 |
|
广告业务宣传费 |
符合条件的支出 |
销售收入×15%/30% |
|
公益捐赠 |
通过第三方的公益捐赠 |
年度利润总额×12% |
|
手续费及佣金 |
支出 |
分行业15%/10%/5% |
【典型例题】某企业全年直接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全年出租办公楼取得租金收入320万元。企业全年发生广告宣传费1500万,业务招待费90万元。问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
|
|
『正确答案』广宣费:实际数=1500,标准=(8000+320)×15%=1248,可扣除1248。 |
【考题·单选题】(2014年)2013年度,甲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400万元,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60万元。已知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甲企业在计算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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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
【考题·多选题】(2015年)下列费用准予在超过扣除标准后,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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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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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多选题】(2013年)甲企业2012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万元,已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公益性捐赠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分别不超过12%、14%和2.5%,下列支出中,允许在计算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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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 |
个人所得税
表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
自然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
居民 |
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
无限纳税义务 |
非居民 |
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注意1】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 |
表十、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 |
||
任职、受雇、履约 |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
|
财产出租 |
在中国境内使用 |
|
转让财产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
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 |
|
特许权 |
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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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 |
从中国境内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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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一、个人所得税税目 |
|||
工资薪金所得 |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税 |
|
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 |
工资薪金所得 |
||
劳动分红、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
工资薪金所得 |
||
保险 |
三险一金 |
免税 |
|
失业保险缴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
工资薪金所得 |
||
三险一金外的其他保险 |
工资薪金所得 |
||
企业年金 |
缴纳时,超过工资4%的部分 |
工资薪金所得 |
|
领取时 |
工资薪金所得 |
||
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 |
工资薪金所得 |
||
离退休人员 |
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 |
免税 |
|
其他补贴、奖金、实物 |
工资薪金所得 |
||
再就业、 再任职收入 |
工资薪金所得 |
||
出租车司机 |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
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
工资薪金所得 |
||
承包承租 |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
工资薪金所得 |
|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
特殊职业 |
采掘业、远洋运输、远洋捕捞,按月预交,按年平均计算 |
工资薪金所得 |
|
“兼职”律师,按月计算不扣生计费,自行申报时扣除 |
工资、薪金所得 |
||
劳务报酬所得 |
董事费 |
在本公司或关联企业任职 |
工资薪金所得 |
非任职受雇 |
劳务报酬所得 |
||
教师、演员 |
在单位授课、演出 |
工资薪金所得 |
|
在外授课、走穴 |
劳务报酬所得 |
||
商品营销奖励 |
给本公司雇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
给非本公司雇员 |
劳务报酬所得 |
||
勤工俭学 |
劳务报酬所得 |
||
个人兼职 |
劳务报酬所得 |
||
受雇于律师个人,为律师个人工作 |
劳务报酬所得 |
||
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扣除40%的展业成本 |
劳务报酬所得 |
||
稿酬所得 |
报社、杂志社 |
记者、编辑 |
工资薪金所得 |
其他岗位 |
稿酬所得 |
||
出版社 |
专业作者 |
稿酬所得 |
|
“次” |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无形资产”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和股权外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作者拍卖“手稿原件或复印件”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 |
财产转让所得 |
|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财产转让所得 |
||
购置债权后,主张债权取得的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
通过网络收购虚拟货币,加价出售取得的收入 |
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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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
||||
征税项目 |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
税率 |
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工资薪金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月计税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一个月工资单独计算(找税率、定税额) |
||||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年计征 |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4000元 |
20%比例税率(个人出租住房10%) |
按次纳税特殊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原值及合理费用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
|||
偶然所得 |
||||
其他所得 |
||||
捐赠扣除 |
限额扣除 |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全额扣除 |
红十字;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养老院;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偶然所得、非关联方、高校和科研机构用于研发 |
|||
特别提示 |
注意与税收优惠政策的结合(国债利息、股票、储蓄存款利息等) |
表十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
||
能结合计算考核的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
保险赔款 |
||
退休工资 |
||
三险一金 |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
储蓄存款利息 |
||
持上市公司股票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
||
股票转让所得 |
||
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 |
||
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 |
||
其他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
拆迁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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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 |
(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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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
自行申报 |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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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次月“15日内” |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年所得12万以上 |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
|
纳税地点 |
一般情况 |
收入来源地 |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
“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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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 |
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
【典型例题】(2015年)王某就职于境内甲公司。2014年7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第二季度奖金6000元。
(2)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服务费3900元、交通费300元、餐费200元、资料费100元、通讯费50元。
(3)体育彩票中奖10000元,在某杂志发表论文取得稿酬800元。
(4)取得国家金融债券利息1000元,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取得转让所得70000元。
已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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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
(2)王某当月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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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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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当月提供技术服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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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
(4)王某的下列行为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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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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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年均分值1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选择和判断题。
【教材结构】本章共10节,介绍了13个税种基本知识。
【知识点】关税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洛阳东方财贸学校 免费试听www.lydfcx.com 电话64900082 15194413157
概念 |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
|
纳税人 |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
|
税率 |
1.进口税率分为普通、最惠国、协定、特惠、关税配额和暂定税率。 |
|
计税依据 |
进口完税价格 |
1.货价+起卸前的运费、保费、包装费+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买方佣金、回扣。2.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3.特殊货物完税价格。 |
出口完税价格 |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
|
计算 |
从价、从量、复合和滑准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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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为法定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和临时性减免。 |
征管 |
1.纳税期限: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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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关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 |
|
|
『正确答案』AC |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税法制度的规定,进口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件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是( D )。 |
|
表二、房产税 |
||
纳税人 |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
征税范围 |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 |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应税月份 |
从租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
税收优惠 |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
|
【房产原值】(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
税收优惠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
表三、契税 |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
征税范围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
计税价格 |
买卖——成交价格;赠与——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
【特别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
||
税收优惠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
纳税期限 |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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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土地增值税 |
||
征税范围 |
出让与转让 |
出让(不征);转让(征) |
赠与 |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
|
整体改制 |
不征 |
|
房屋交换 |
个人互换住房(不征);企业互换(征) |
|
【提示】其他规定可通过常识判断,依据为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
||
应纳税额计算 |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
扣除项目5项 |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
扣除项目4项 |
|
出售旧房 |
扣除项目3项 |
|
出售土地 |
扣除项目2项 |
|
税收优惠 |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
|
清算 |
应当清算 |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
可以清算 |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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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纳税人 |
受益人纳税 |
|
应纳税额计算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面积×适用税额 |
|
实际占用面积 |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
|
税收优惠 |
一般规定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特殊规定 |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自XXX之“次月”起 |
表六、车船税 |
|||
纳税人 |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
||
计税依据 |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
辆 |
|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 |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
【注意】新车船自购入“当月”计征车船税 |
|||
税收优惠 |
免税 |
农业生产 |
捕捞、养殖渔船;拖拉机 |
特权车辆 |
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白牌) |
||
新能源车船 |
|||
外国、港、澳、台临时入境车船 |
|||
减半 |
1.6升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 |
||
征收管理 |
(1)已完税车船年度内转让不另纳税,也不办理退税 |
表七、印花税 |
|||
纳税人 |
书立 |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
|
领受 |
领受人 |
||
使用 |
使用人 |
||
征税范围 |
记忆口诀 |
千一猪管饱、万三狗见鸡、万五赢家运产茶+借款合同 |
|
房加地,商加利,营业执照中间系 |
|||
【注意】“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
|
计税依据 |
(1)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 |
||
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
|||
定额贴花 |
非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5元一本贴花 |
||
税收优惠 |
(1)应纳税额不足1角 |
||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
|||
(9)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
|||
(14)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
(15)股权转让(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 |
|||
【记忆提示】(1)金额较小;(2)~(8)基本可以理解为与个人的小额交易;(9)~(13)非列举合同;(14)鼓励行为;(15)政策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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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资源税 |
|||
征税范围 |
原油 |
天然原油 |
征 |
“人造”石油 |
不征 |
||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
免税 |
||
天然气 |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
征 |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不征 |
||
煤炭 |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 |
征 |
|
“已税”原煤加工煤炭制品 |
不征 |
||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 |
征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量计征 |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
|
计税数量 |
销售——“销售数量” |
||
自用——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 |
|||
【注意】选矿比问题(÷) |
|||
从价计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
||
【注意】已纳税款的扣除问题 |
|||
税收优惠 |
石油天然气 |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 |
减征40% |
三次采油 |
减征30% |
||
低丰度油气田 |
减征20% |
||
深水油气田 |
减征30% |
||
铁矿石 |
|
减征60% |
|
煤炭 |
衰竭期煤矿 |
减征30% |
|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
减征50% |
||
【注意】上述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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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税率 |
7%(市区);5%(县城);1%(其他) |
3% |
【注意】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
||
计税依据 |
纳税人“实缴”的“三税”税额 |
|
应纳税(费)额 |
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费)率 |
|
减免税 |
(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 “三税”减免而退税,同时退还;(4)对“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城、教”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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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
|||
船舶吨税 |
纳税人 |
应税船舶负责人 |
|
征税范围 |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船舶 |
||
计税依据 |
净吨位 【注意】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
||
税率 |
定额税率,按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 |
||
税收优惠 |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
征税机关 |
海关 |
||
车辆购置税 |
纳税人 |
以各种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
纳税期限 |
自×××之日起60日内 |
||
准予申请退税 |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
||
耕地占用税 |
征税范围 |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苇田、林地、牧草地、有证的草地等)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
|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
|||
税收优惠 |
免征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
|
减半征 |
农村居民建设自用住宅 |
||
最低额征 |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2元/平方米)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经批准 |
收到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
|
未经批准 |
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
||
烟叶税 |
纳税人 |
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
|
征税范围 |
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
||
计税依据 |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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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
【复习方向】
本章内容相对简单,复习难度较小,所占分值不高,请在关注时间性考点的同时注意区分核定应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措施(责令缴纳、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并注意《税收征管规范1.0》的新增内容。
【考点透析】洛阳东方财贸学校 免费试听www.lydfcx.com 电话64900082 15194413157
表一、税务登记 |
||
范围 |
除“国家机关、个人、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
|
税务登记证 |
必须提供 |
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 |
应当出示 |
办理其他与“税”有关的事项 |
|
【注意】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无需提供和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
||
遗失补办 |
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凭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
|
标名挂号 |
纳税人须告知税务机关自己的“全部银行账号”,并自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
登记 |
开业 |
时间:自×××之日起30日内 |
变更 |
时间: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
|
注销 |
时间:自×××之日起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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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业 |
身份——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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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 |
【注意1】《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期满“后10日内”,办理缴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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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登记 |
时间: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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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处理 |
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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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 |
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表二、证、账、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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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设置 |
纳税人 |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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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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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 |
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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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
种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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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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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发票 |
国有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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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 |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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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税务机关负责 |
其他发票的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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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购 |
提供证件 |
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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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簿 |
“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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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 |
凭购销合同、经办人身份证,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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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领购 |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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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 |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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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虚开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为虚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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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禁止 |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6)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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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禁止 |
“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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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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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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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 |
传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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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申报 |
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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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申报 |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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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简易申报 |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
简并征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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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的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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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 |
不可抗力 |
无需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
其他原因 |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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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税款 |
多缴:退,但不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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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税款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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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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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核定调整 |
情形 |
【记忆提示】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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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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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
责令缴纳 |
前提 |
应税未税+有根据认为可能逃税 |
不缴 |
强制执行+责令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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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
方式 |
保证、抵押、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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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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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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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
前提 |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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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 “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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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执行 |
必须符合条件,提前处理需要拍卖、变卖的,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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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
符合法定情形,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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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
前提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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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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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前提条件:纳税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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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特征 |
批准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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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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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出境 |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
表五、税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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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
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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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场地检查 |
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
存款账户检查权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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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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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税务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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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经复议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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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行为 |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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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方式 |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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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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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管辖 |
(1)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 |
表七、税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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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特征 |
法律责任 |
税务登记 |
不办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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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使用 |
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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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逃税 |
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
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
偷税 |
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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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 |
暴力、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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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 |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
追缴税款,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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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串讲结束之后】
亲爱的同学们,2016年《经济法基础》的全部课程到这里都已经结束了,你们辛苦了,法律课程是枯燥的,复习备考是寂寞的,庆幸的是你们耐住了寂寞,战胜了枯燥。
对待讲课,我们是认真的,对待学习你们是认真的,所以你们必将成功,就如这穹顶之下必将一片蔚蓝!
在串讲结束的最后提示大家注意几点问题:
1.多看习题册上的历年考题,那才是最贴近考试的难度;
2.做习题册最后的三套模拟题,进行考前最后的查缺补漏;
3.将需要考前进行突击记忆的考点进行整理,将多次做错的题目进行归纳,为考前最后的冲刺准备好资料;
4.一定要去熟悉机考环境,不要“大意失荆州”;
5.调整好自己的状态和心态,在考试中要把握住考试时间的分配,遇到不熟悉的题目千万不要慌,我们的时间很充裕。
最后预祝大家心想事成,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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